对农民征地广东地方政府/富商/贪官三分利,造茉莉花革命种子 |
作者:卧野观天 原文网址:http://qqggqqmm.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31.html
图:中国的政客既不懂经济更不懂政治!对农民征地广东地方政府/富商/贪官三分利,造茉莉花革命种子。
当前,在广东省的不少地方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垄断民主欺骗党中央和中央政府、要挟及贿赂乡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玩恐怖群众和愚弄农民手法,强制征地和欺诈征地,制造不少地方的农民群体事件,要不,就是给被征地的农民埋下仇恨的火种,制造农民成为茉莉花革命种子。
把这一切罪恶行径推给中国共产党,嫁祸代表工、农利益的共产党。
中国的政客既不懂经济更不懂政治
作者:季铸教授
事实证明,中国的政客既不懂经济更不懂政治。如果他们懂得经济,就不会推行通货膨胀政策,造成今天的经济衰退、住房天价,怨声载道。如果他们懂政治,就不会强迫农民背井离乡进城,也不会造成农民妻离子散,更不会强迫掠夺农民土地,高价转卖,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只是出于恐惧、担心社会稳定而有所收敛。
网络文献来源:http://jizhublog.blog.hexun.com/62700118_d.html
“三农”问题成灾说成是“跨越式发展”,对农民征地广东地方政府/富商/贪官三分利,造茉莉花革命种子
愚弄广大人民群众。其主要手法是正事反说,反事正说,正词反用,反词正用。如把社会主义发展说成“穷过渡”,把社会主义价值观说成“保守”、“落后”,把复兴社会主义说成“倒退”、“走回头路”,把爱国者颠倒为“爱国贼”; 而把九千万职工下岗、“三农”问题成灾说成是“跨越式发展”,把恢复存在几千年的封建小农生产方式说成是“社会进步”,把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方式说成是“制度创新”;把“大公无私”作为假大空的代名词,把自力更生作为闭关锁国的代名词,把“计划经济”作为僵化的代名词;而把“投机倒把”当作开拓进取,把“卖淫嫖娼”作为投资环境,把经济殖民地树为发展经济的模式。反正是咋说咋有理,把原则当成了儿戏,把真理变成了侏儒。
图:中国二线城市的房地产陷阱,对农民征地广东地方政府/富商/贪官三分利,造茉莉花革命种子,以暴制暴与和平革命
中国二线城市的房地产陷阱
英国《金融时报》 乔希?诺布尔 报道
中国二线城市才是重点所在。重庆、南京和武汉等城市的发展速度比北京和上海更快,这些城市的居民对自己的收入更乐观,也更有可能购置大件商品。
如今,中国已是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场。因此对房地产投资者而言,应该进军二线城市,对吧?不,瑞信(Credit Suisse)表示,这是一个价值陷阱。
其中的逻辑推理相当简单明了。二线城市的住宅建设正在导致住宅存量供应过剩和地价泡沫——这两个现象都对开放商的利润率造成了下行压力。而且,这还是在货币政策收紧和正在多个城市试行的遏制房地产投机措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情况下。
现有的证据相当令人信服。
有关供应过剩这一点,瑞信统计了住宅存量,然后除以需求,由此算出过去三年里建成的住宅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售完。
在毗邻香港、从零起步的中国的繁荣城市深圳,住宅储备应该只需一年便能售完——是调查中售罄速度最快的城市。但在东北部的另一个港口城市大连,这个数字是7.5年,而武汉则需多达8年。
关于地价泡沫的计算也很简单——相比于房价,地价的上涨速度有多快?在一些城市,差距相当明显。例如,2010年武汉房价涨幅不到10%,但地价上涨了约30%。似乎开发商正在生产要素方面付出过高的成本,推动部分城市的利润率成为负数。
为方便起见,瑞信总结了投资者应该避开的十大二线城市:武汉,沈阳,济南,长春,太原,合肥,长沙,海口,重庆,天津。
改革啊,改革,多少罪恶借你之名而行,对农民征地广东地方政府/富商/贪官三分利,造茉莉花革命种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究竟是什么货色?
改革啊,改革,多少罪恶借你之名而行
人民之声tv
对本文的前置补释:
按中国的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农民,农村的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
笼统地说土地都是国家的、政府的,是错误的,是谬论!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罗兰夫人发出过这样的愤慨: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借你之名而行?
如今的中国,可称得上是一个改革的时代。然而,当我们正视某些“改革”的时候,却激荡起像罗兰夫人一样的愤慨:改革啊,改革,多少罪恶借你之名而行???
改革,戴着神圣的光环。光环之下,却是污泥浊水,罪恶潜行。许许多多的罪恶,都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借“改革”的名义招摇过市,大行其道。中国的人民大众,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透过那炫目的光环,看清潜行于“改革”之中的罪恶行径。
毫无疑问,中国房地产领域内的诸项“改革”,乃是借改革之名而行的最严重的罪恶行径。这些“改革”,都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借“改革”的名义,肆意地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野蛮地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残酷地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巨额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三条更加明确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很显然,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所有——这就是国家所有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因此,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这就是说,全体中国人民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城市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
令人愤慨的是,人民大众作为土地所有者而拥有的各项合法权益,在中国房地产领域内进行的所谓“改革”中,被剥夺的干干净净。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占有权力,被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改革”政策所架空,占有权实际上被剥夺。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使用权力,被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改革”政策直接剥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改革”中,人民大众实际上被剥夺了两次:第一次剥夺,是人民大众所拥有的对土地的使用权被直接转移到地方政府的手里,成为地方政府的财富。通过售卖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获取了巨额财富,成为他们高工资、高福利、高消费的资金来源,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大众却分文未得。地方政府卖掉属于全体国民的财产,却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从此过上了花天酒地的日子;第二次剥夺,是人民大众还要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再买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人民大众购买房子,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地价,也就是几十年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这土地使用权原本就是属于人民大众所有的,人民大众是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买回原本就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收益权力,则被土地出让收入归属地方政府所有和土地增值收益归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的“改革”所剥夺。按照宪法和法律,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增值收益都是属于土地所有者——人民大众所拥有的,而它们都被剥夺。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处分权力,则被土地出让由地方政府官员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允许转让的“改革”所剥夺。属于人民大众所有的土地,却由地方政府官员说卖就卖,成为他们以权谋私、捞取巨额钱财的最方便途径。此外,按照法律,财产所有者拥有对财产使用权的处分权力,但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改革”,却剥夺了人民大众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力。
天若有知天也怒!!!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同样,宪法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也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然而,中国房地产领域进行的“改革”,却肆意地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野蛮地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残酷地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巨额财富。
显然,中国房地产领域所进行的“改革”,乃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借“改革”的名义而进行的针对人民大众的违法犯罪。
改革啊,改革,多少罪恶借你之名而行???
在这些罪恶行径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得干干净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民大众的巨额财富被掠夺得已然殆尽。与此相反,极少数利益群体却借助于这些罪恶行径捞取了巨额财富,如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将上海宝山区783亩土地批给其弟陈良军,陈良军转手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由此可见,中国房地产领域所进行的“改革”,是极少数利益群体精心策划、精心设计、精心安排的,是为极少数利益群体牟取巨额财富服务的。
人间正道是沧桑!!!
中国的改革进行到今天,需要的不仅仅是歌功颂德,更加需要的是深刻的反思:改革将走向何方——是走向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还是走向剥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沦为极少数利益群体牟取巨额财富的帮凶???
这个选择,将决定中国的前途!
这个选择,将决定中华民族的命运!
这个选择,将决定每一位老百姓的幸福!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
65老党员 (2011-3-10 16:33:37)
说得有理,有据。农民的土地,在“公社”化时,属集体所有。从“联产承包”,到“社”改“乡”。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被剥夺了。成了“乡政府”所有了。
阶级斗争是刚123 (2011-3-10 17:52:38)
改革啊,改革,多少罪恶借你之名而行???改革呀,改革,你究竟改掉了多少社会主义的精华,改来了多少罪恶???
深切怀念 (2011-3-10 17:58:23)
所谓的改革就掠夺劳动人民在毛主席来领下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财富,剥夺劳动人民的一切福利,为了少数人的暴富。
csopqw (2011-3-10 20:56:37)
"改革啊,改革,多少罪恶借你之名而行???"我国邓小平搞的改革,有哪项不是违背了国家的宪法?不只是政府卖人民的土地,是违背了国家的宪法;国企改私企,也是违背了国家的宪法啊!
违宪违法,该担何罪?
违宪违法,还要举他的旗吗?
违宪违法,还要说他好吗?
mzdwsv (2011-3-11 09:22:51)
好帖!
借改革之名而行的罪恶还有很多呐:头头们要高“公车改革”,辽阳市的一个区长一年的“车补”就是八万,这简直就是打着“改革”的旗号抢钱呐。拿了“车补”,公车还不是照旧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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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地之战-抢钱与反抢钱
正是这种普遍的冷漠,才导致了权势的骄横。冷漠虽然不是罪恶,但它是一切罪恶得以发生的条件。事实上,人类反抗暴政的斗争,就是反抗冷漠的斗争;结束了冷漠,也就结束了暴政。 拆迁征地问题是个大问题,它导致了大量的群体事件和尖锐的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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