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审判赵东民不若审判宪法,与其拘禁赵东民不若拘禁党章 |
作者:卧野观天 本文网址:http://qqggqqmm.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_25.html
今日特讯!与其审判赵东民不若审判宪法,与其拘禁赵东民不若拘禁党章。
下附有关文章:
赵东民案违宪妻冤死,期成为非伪政改开启中国宪法官司之首例
作者:卧野观天 本文网址:http://qqggqqmm.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_05.html
《赵东民案违宪妻冤死,期成为非伪政改开启中国宪法官司之首例》,以此网文声援赵东民!
以此网文为9月6日晚深圳特区30周年大型焰火晚会举行做捧场!
——改革开放划了一个零的深圳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所唱的政治体制改革,造就了无数的机器人,造就了无数的机器人蜗居,成绩巨大,烟花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可喜可贺!
就是不要再有富士康14跳了,就是不要再来月光族的机器人大罢工了。
本文内容实体部分是如下引用的人民名家巩献田的文章:
赵东民被捕到底发出了什么信号?!
作者:巩献田
韩西雅等:要立即解除对赵东民律师的拘留
作者:韩西雅等
全国总工会离退休干部韩西雅等:要立即解除对赵东民律师的拘留
一
我们看见律师赵东民于8月19日由西安新城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对此,我们感到很是不安。
网上大多数群众都认为赵东民并未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以赵涉嫌此罪,予以刑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的吗?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如果赵东民并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就不应对赵刑事拘留,应立即予以释放,并说明情况,还赵东民以清白。
如果赵东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确有事实为依据,那应由检察院机关对赵依法起诉,由有关法院受理,并予赵东民本人及其代理律师以辩护之权,公开审判,分清罪与非罪,依法正确判决。公安机关无权逾期拘押。
二
现在广大群众都认为赵东民并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他们摆出事实说明赵东民主要做的是帮助工人找工会维权。
帮助工人找工会维权,中华全国总工会早已号召“工人有事找工会”。当前,在许多工人不知道有事找工会,或想找工会找不到,不知道应当怎么找工会的情况下,作为律师,出来指导、带领、帮助工人去找工会,当然是好事,工人是感激的;工会因律师帮工会联系上了工人,也是欢迎的。赵东民一再告诫维权工友不要堵门、堵路、守法行事,当然也不构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赵东民在进行这些工作中,联系过一些群众、召开过一些会议、起草发表过几份倡议书、申请书、公开信等文件,提出过一些主张。但从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赵东民以上所为都在《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之内,并无违反。
三
今天,我国社会上矛盾很多,思想分歧很大,工人阶级、劳动人民依靠什么力量来维权、怎样维权?等等,都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赵东民在这些方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是关心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表现。
赵东民发表的言论和起草的文件,正确的应该欢迎、接受;如有不正确、错误,党和政府、包括工会的责任是去联系他,做好他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应对之拘留。
我们呼吁尽快改正对赵东民的不正确做法。
全国总工会离退休干部
韩西雅 王之云 李程之 张 华
唐玉良 蒋永清 甄国顺
二○○九年九月九日
赵东民被捕到底发出了什么信号?!
巩献田 2009-9-4
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赵东民被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
一、赵东民被捕事件从西安市发出了什么信号?!
我们根据网上披露的信息,仔细阅读了赵东民博客的文章,认为他的被捕向人们发出了以下信号: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与复辟资本主义作斗争是犯罪
我们从赵东民博客和其同事发表的文章中得知,他们公开声明和主张:“历史的进步要求我们,既要和代表官僚资产阶级及帝国主义利益,公开反对毛泽东思想,主张复辟资本主义的《08宪章》派作坚决斗争,同时,也要时刻警惕,极可能让我们重蹈‘打倒一切,全面内战’覆辙的极左或者形左实右思潮。”事实表明,赵东民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私有化,反对国有财产流失,抵制复辟资本主义的行为的。
赵东民完全是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而进行活动的。
他在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报特约记者。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从思想到行为,他都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反对贪官污吏,光明磊落,以大局为重,遵纪守法,不谋私利,并赢得当地群众的高度赞誉。
刑拘赵东民,除了向人们发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与复辟资本主义作斗争就是犯罪的信号以外,还能有其他解释吗?
第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犯罪
赵东民主张:“工农必须团结起来,把阶级维权运动和反腐,即反官僚资产阶级,和捍卫党的领导、捍卫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运动结合起来,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而这个斗争必须从和工贼及工贼思想争夺工会主宰权开始,因为中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
刑拘赵东民,除了向人们发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犯罪的信号以外,还又有什么解释?
第三,拥护和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贪官污吏是犯罪
从赵东民的博客以及他的同事的文章中,我们得知,他作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在《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中提出的维权要坚持的三大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贪官污吏;”。另外,诸如:“捍卫党的领导”、“中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等等文字,一再见诸于他的文章。
他指出: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以贪官污吏为代表的党内官僚资产阶级粗暴践踏《宪法》规定工农当家做主的原则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疯狂盗挖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造成我们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的直接原因。所以工农的维权就是反腐,反腐就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难道逮捕如此公开表示拥护和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赵东民,不是向人们发出拥护和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犯罪的信号以外又是什么?
赵东民的拥护和捍卫党的领导与反对贪官污吏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当今的中国,不反对党内的贪污腐败分子,就不是真心实意地拥护和捍卫党的领导,要真正拥护和捍卫之,必须真心实意地反对党内的贪官污吏!因为党内的贪官污吏已经和仍在祸害我们的党,真正反对贪官污吏,正是真爱党、挽救党!
难道刑拘赵东民不是发出反贪官污吏就是犯罪的信号,又是什么?
第四,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是犯罪
赵东民是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他也是发起和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活动的骨干之一。在其公布的由他主笔的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指导原则》中,这样写道:“当现代的我们身处在共产党的干部阶层有禁无止的腐败现象、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的社会现象、资本主义价值观在人们思想领域中泛滥成灾的现象、无法根本遏制的通货膨胀现象、以及民族分裂势力日益猖獗等等所有令人困惑和担忧的现象的包围之中,不能不让人深思,这究竟是因为坚持毛泽东思想造成的结果呢,还是违背了毛泽东思想原则的结果呢?对这个重大的历史和政治课题,每一位真诚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子,都有必要和义务联系实际,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深入探讨。这个探讨过程必然也是个对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总结、继承和发展的过程。”正是基于此,他们发出了学习毛泽东思想的倡议。
请问,毛泽东思想既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的指导思想,学习毛泽东思想又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的内容;从他们规定的学习内容到学习方式、方法,从他们的组织形式到坚持的原则,也都是中国共产党历来提倡和要求的。
胡锦涛同志
难道刑拘像这样学习和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的赵东民,不是向人们发出学习和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是犯罪行为的信号又是什么?
第五,捍卫宪法原则,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是犯罪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就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赵东民,他深刻懂得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公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他特别注重并一再表示,要捍卫《宪法》的原则。他非常明确并要求大家,维权行为要合宪性和合法性,他总是告诫大家,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为,一再要求大家要“依法”维权,
难道逮捕赵东民不是发出谁捍卫宪法原则谁就是犯罪的信号又是什么?
赵东民强调要依法维权,要根据宪法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要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
难道刑拘赵东民不是发出谁依法维权、谁要保护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 谁就是犯罪的信号,又是什么?
第六,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引导工人找工会解决问题和依法监督工会是犯罪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胡锦涛在
赵东民一再要求工人群众按照宪法和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主席的讲话精神办事,要求改善现行基层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监督工会的工作,使工会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作用。
赵东民强调按照宪法和工会章程办事,一方面批评基层工会,提出改革职代会的弊端和监督工会的建议,希望改革工会组织,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一方面引导大家有困难找工会。难道这有什么过失和罪过?
实践证明,他们的维权是初见成效的,正如2009年4月他们在关于维权的总结中写道:“陕西省工会系统一些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到20天的时间却做了二十多年都未进行过的工作。很多工人感慨,几十年了第一次遇到工会干部主动接触工人。”
难道刑拘赵东民不是发出谁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贯彻全国总工会领导人的讲话精神,谁引导工人找工会解决困难和依法监督工会,谁就是犯罪的信号之外,还能说明什么?
第七,响应党中央正确的号召,有序行使民主权利,在维权过程中“反对堵门、堵路和冲击国家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是犯罪
中共十七次报告指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胡锦涛
难道刑拘赵东民不是发出谁响应党中央正确的号召,有序行使民主权利,在维权过程中“反对堵门、堵路和冲击国家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是犯罪的信号又是什么?
第八,信仰共产主义,坚持共产主义公平正义和克服自私自利思想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一书中写道:“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整个思想体系,同时又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这种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是区别于任何别的思想体系和任何别的社会制度的,是自有人类历史以来,最完全最进步最革命最合理的。……中国自有科学的共产主义以来,人们的眼界是提高了,中国革命也改变了面目。中国的民主革命,没有共产主义去指导是决不能成功的,更不必说革命的后一阶段了。”“ 在现时,毫无疑义,应该扩大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加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习,没有这种宣传和学习,不但不能引导中国革命到将来的社会主义阶段上去,而且也不能指导现时的民主革命达到胜利。但是我们既应把对于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的宣传,同对于新民主主义的行动纲领的实践区别开来;又应把作为观察问题、研究学问、处理工作、训练干部的共产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同作为整个国民文化的新民主主义的方针区别开来。把二者混为一谈,无疑是很不适当的。”难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不但信仰而且要扩大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到了社会主义时期,以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的共产党人非但不扩大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反而禁止以至于把这种信仰和宣传定为罪过吗?
共产党是干什么的?顾名思义,共产党就是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党!只谈社会主义,闭口不提共产主义,不宣传共产主义思想,不用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教育人和指导工作,就绝不是科学社会主义。
赵东民信仰并宣传共产主义思想,他参与发起的学习毛泽东思想活动通过的《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指导原则》中,明确规定:“一、在平等自愿原则上,自发地组成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 二、任何学员都不能利用学习小组谋私利,学员不能隐瞒自己的观点,要以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基本方法,坚持思想斗争,养成自觉进行共产主义世界观改造的习惯。三、克服妥协、投降和自私自利的思想,团结起来,实现工人阶级大联合”并说:胜利最终必然属于团结起来奋斗的,坚持共产主义公平正义的人们。
难道刑拘赵东民不是发出谁信仰共产主义,坚持共产主义公平正义,克服自私自利思想 ,认真实践“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谁就是犯罪的信号,又是什么?
赵东民所做的这些,总括起来,难道不正是邓小平1979年提出的所谓“四项基本原则”,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仅载入我国宪法的序言中,同时也写进《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中,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立国之本”。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讲话中,在总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经验时深刻指出:“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做到思想上坚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决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刑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赵东民,难道不是违背宪法,践踏党章,对抗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又是什么?
二、赵东民何罪之有?
赵东民是以所谓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新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
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其立案标准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的,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应当立案。
众所周知,认定一种行为是否犯罪,要讲究犯罪构成,也就是说构成犯罪与否,要有个法定的标准,不能说你有罪就有罪,说你无罪就无罪。
法学常识告诉我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所有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和可能造成损害的属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某种行为被认为犯罪的根据。在我国,犯罪的本质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制度。
在犯罪构成中,最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我国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从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到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私人财产权等,都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本罪的同类客体是指“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本罪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中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请问,赵东民依法维权,坚持用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维权,坚决反对用“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到底是如何妨碍了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无法进行的?
本案构成,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即造成“严重损失”!
请问,赵东民的维权行为造成哪里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的怎样的“严重损失”?
赵东民何罪之有?
周永康同志
“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干警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干警全力去做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干警全力整改的问题,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少数有钱人的工具,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能向群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待人,不对群众耍特权、抖威风;更好地保护人权,不侵犯人权、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办冤案错案;更好地维护人权,把维权的旗帜主动抓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被动维权,等别人插手利用、群众闹起来了再花更大的力气,更大的成本去解决,真正让人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国家更真实、更充分的人权。”
“面对人民内部矛盾高发的新形势,我们一定要确立一个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着力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体现在惩治预防犯罪工作中,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近年来,少数干警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我方信西方,以致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诱惑腐蚀面前缴械投降,充分说明政法队伍建设中最薄弱的是思想政治建设。我们要确保政法队伍永不变质,最根本的也是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推进司法民主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把执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要把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外的所有执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执法工作越公开,人民群众的监督越有效,政法队伍就越不会出问题。”
刑拘赵东民一事,清楚地证明,陕西西安地方政权公然违反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违背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对抗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无视胡锦涛同志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不仅“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而且直接逮捕和伤害普通群众所热爱的维权代表,把“维权的旗帜”从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夺走,故意让别人插手利用,企图让群众闹起来,已经完全站在全国人民的对立面——敌人的立场上去了!
网络文献或网摘来源于:乌有之乡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09/176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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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汇编, 生命生存经济政治文化社会, 继承并进行改良了的文革汇编,违宪审查制度,中国人民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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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杨佳案文学汇编, 毛泽东思想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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